軍公教退休退職人員,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二度退休,依照現行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》第19條只能合併計算服務年資最高35年。不過司法院大法官18日做出第730號釋憲,認定該條文違憲,申請釋憲的呂姓男子和林姓婦人可申請再審。

呂姓台中英日文補習班男子原任職台電,年資27年6月,領退休金後轉任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授15年,在2009年二度退休並聲請月退。但是依照學校教職退休條例第19條,前後合併服務總年資不得超過35年,呂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遭判敗訴。

林婦則是1975年3月從師範學校工友退休,服務年資27年5個月,退休隔天直接改任師範學校書記,2009年1月二度退休。呂男和林婦總年資分別43年和51年,均受到最高年資35年的旅遊對話限制,認為退休權益遭不當限制,因而聲請釋憲。

大法官會議認定,學校教職退休條例第19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缺乏法律授權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,宣告違憲,相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後1年內完成修法,屆時未完成修法者,規定失效。

林婦與呂男可依據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,但行政法院須等相關機關依據大法官解釋修訂新法後,才能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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